文档介绍: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统计执法检查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保证统计执法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xx市统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xx市各有关部门在市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局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二条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统计执法检查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第三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四条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统计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各专业要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出本专业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安排(一般要求从3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检查的重点指标和检查统计基础工作的具体方面等。检查计划应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执法科,由执法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正式实施。第七条根据拟定的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工作由执法科和各专业科室共同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由执法科负责事先告知被执法检查对象,出具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市统计局可在适当的时间下达检查通知。第八条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在全局开展内部专业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