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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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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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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 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 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 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 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