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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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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阳仔仔 2021/9/17 文件大小:1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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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
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
的加工经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
少、加工规模小、加工条件简单,在同一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
场所内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
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预包
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零售的摊贩。
第四条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
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现场制售食品小
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工
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实施现场制售
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
坊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
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实施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现场
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小
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作。
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及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
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是否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由县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决定。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从业人
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应当遵照便
民的原则,优化办照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
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
食品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依法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
遇到监管职责争议时,应请示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准入管理
第九条 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三
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生活区与加工经营区相互隔离;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
生,离粪坑、垃圾堆、污水池、旱厕、牲畜棚圈等污染源 25米以
上;
(二)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
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与熟食分离,
原料与成品隔地隔墙放置。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
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
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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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
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
营活动。
第十条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