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场所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平安负领导与治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恪守安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平安治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平安监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平安由运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健全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平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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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及时进展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安疏散标志;
,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治理措施;
,建立巡查记录;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研究处理实际咨询题。
第九条 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平安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通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妨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识别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备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展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咨询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进展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