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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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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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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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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doc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代理记账机构的治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账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 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托付 人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方法所称托付人是指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 位。
本方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同意托付办理会计业 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 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申请设置除会计师事务因此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 拟设置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取得代理记账许 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统一领取、治理和 发放,州(市)财政部门按照所辖县的情形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 并按照所辖县的审批情形发放到县,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经批准的代理记账 机构。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治理。
第五条 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 作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治理制度 ; 第七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 容:
1. 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 申请事由;
3. 拟设置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 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畴等差不多情形;
4. 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二)机构的协议或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 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证书的专 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明确以下内 容:
1. 同意托付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手续;
2.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 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3. 会计资料的交接和治理方法。
(七)财务会计治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 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