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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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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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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 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 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 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 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 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 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 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 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 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 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 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 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依照“财产租赁合
依照“货物运输合
依照“仓储保管合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