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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民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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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民法复习重点.doc

上传人:蓝天 2021/9/19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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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民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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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扒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效力:
1、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三两个所有权/都包含占有权能的他物权;相容的物权 可以并存于同一物上。
2、 优先权利:1,物权优先于债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购 买)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租赁权不因此而受影 响,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租赁物所有人。特定的债权优先于物权。。。。2,物权 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根据物权的类型, 定向物权优先于基础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抵押权优于使用权,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设立时间。。。3,物权的追及效力,4,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防止妨害。。。
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 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公不原则,公信 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因法律彳丁为而变动,要件:彳丁为人有处分权;彳丁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 思表不;须经登记;具备法律行为其他有效条件。
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事由: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判决(形成之诉 判决);建造;因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
动产物权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要件: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表不;须交付;具备法律行为其他有效条件。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 交付,移 转物之占有。
交付可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物之占有的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
•简易交付,在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动产的转让人与动产的受让人 达成动产让与之合意的情形。让与之合意一旦达成即生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的消灭:混同,抛弃,标的物灭失;协议;期限届满;依法撤销;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添附;没收、征收、收回等。
所有权:
所有权的保护:
原物返还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为无权。 排除妨害。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造成权利行使妨害之人; 妨害属于不法。
消除危险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危险存在;危险不法。
确认所有请求权。要件:存在原物归属之争议或有争议的可能。
原状恢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
债的本质是债的相对性 债的履行方式:
•代物清偿要件:其一,须有原债务存在;其二,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其三,
须有代物的合意;其四,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代物清偿(性质为要物合同)。
•间接给付要件:其一,当事人之间有新债清偿的合意;其二,以负扒新债务作为履 行旧债务的一种方法;其三,新债负担之时,旧债并非当然消灭,而是待新债履行 之时,旧债才真正消灭;其四,新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行使旧债权。
•清偿抵充要件:其一,对同一债权人负扒数笔债务;其二,数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