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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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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07 年) ﹏﹏﹏﹏﹏﹏﹏﹏﹏﹏﹏﹏﹏﹏﹏﹏﹏﹏﹏﹏﹏﹏﹏﹏﹏﹏﹏﹏﹏﹏﹏﹏﹏﹏﹏﹏﹏﹏﹏注意事项: 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 1:8。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 A2006008 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案, 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0月 15 日在本会申请仲裁。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 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 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 请查收, 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 4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 200 6年 10月 18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 2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 1999 年6月 20 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 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 终止双方 1999 年6月 20 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2. 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 21 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4.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 5.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事实概述: 1994 年2月1日, 江州市人民政府将江州市南城街以东 10 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于 1994 年9月1 日取得江州市规划管理局《修建许可证》, 并开始建设主楼 30层、辅楼 6 层的银星商业大厦, 主楼被称为银星大厦, 辅楼被称为银星商场。至 1997 年底, 申请人利用自有资金及江州市商业银行贷款, 已完成辅楼银星商场的土建、装修并投入使用, 其中位于辅楼第六层的歌舞厅曾在 1998 、 1999 两年被江州市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会场使用。银星大厦同期即 1997 年底已建至 10 层。由于资金不足,申请人无力继续建设银星大厦。 1999 年4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洽合作建设银星大厦事宜, 1999 年6月1 日申请人同意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设银星大厦。 1999 年6月 20 日,申请人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 ,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金 800 万美元,申请人出资占 49 %,被申请人出资占 51%。《合作合同》于 1999 年7月 15日获得陇西省政府批准,于同年 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