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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同名38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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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同名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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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贾林娟 036940
要写《德国民法通论》的书评,委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首先,我没有熟读《德国民法典》。当然,我国的民法理论基本上是继受德国法,读书的时候我只能凭对我国法的了解来读这本书,这当然就大打折扣了。其次,拉伦茨的思想很深奥、分析手法也独到。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阐述,作者参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学者论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学功底为基础对民法及其基本制度进行评析,从发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论。梅迪库斯也评价该书(1989年第7版):“作者对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广泛的分析,分析的结论能够为实践所用,而且也经常为审判机关用作裁判的根据。”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1月第1版 第42页
再者,我不懂德语,而中文资料对拉伦茨和《德国民法通论》的介绍少之又少,一些相关材料也无从查起。所以,要写书评对我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只读过一遍该书的我——而且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只能谈谈自己的一点零碎的读后感。
虽然有以上种种的困难,虽然我只读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确定无疑的:这的确是一本经典之作,我因此受益很大。
十年磨一剑
拉伦茨考虑写此书时已经通过1953年出版的《债法教科书》奠定了在私法学界无可争议的地位。即使拥有这样高的地位,也没有令拉伦茨认为自己完全有资格写作民法总论,他谨慎的思忖:“其著者须具有对庞杂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学、法比较学、哲学与文学史的基本素养,并是抽象概括与条分缕析之高手”。“我自忖,无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写成。” 张双根著《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载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第1001-1002页
事实上,拉伦茨用近十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本***之作。
书中无处不体现着作者严谨科学的治学精神。比如作者在谈私法的渊源时写到:“通行的学说认为,法只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国家法律和****惯法。”然后注释写道:“‘法律渊源’(‘Rechtsquellen’)的用法是违反语言****惯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原因,是立法的行为****惯法的‘渊源’是体现在****惯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第10-11页
而从前我在读书时,第一次读到法律渊源时,以为是自然法或者公平、正义等,后来看到学者要么直接将法源分类为法律、法规等开始阐述,要么直接解释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总之,我虽知道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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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不是指法律何以产生,而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但心中总有疑问:为何不指“渊源”,还要用“法律法源”一词。今日一看,方知是“违反语言****惯的”,顿觉清楚明了。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书中可以“解惑”的地方还有很多。
再比如作者关于《德国民法典》的思维方式分析中写道:“一部法典的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也取决于那个时代法律科学的发展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法。我们将法律的体裁分为三类,即个案列举式、抽象概括式和指令准则式。”之后作者提到了作为个案列举式法典范例的《普鲁士普通邦法》,偏重于使用指令准则式的体裁以及简单易懂的语言的《瑞士民法典》,并中肯的评价了《德国民法典》作为高度抽象概括式法典的优点、不足以及改进方式。而对《德国民法典》的语言,作者则认为是“抽象的、不生动的”,“是令人遗憾的。《瑞士民法典》(ZGB)的制定表明,《德国民法典》并不是非使用这种语言不可。”作者的分析是公正的,站在一个高处,无偏见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评价。这对于我们的民法典制定也是有所启示的,我们的选择和法典的制定应该思考自己追求的目的,研究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科学的发展状况,我们的社会现实,所有这一切应该建立在全面了解、深入研究以及内心明了清晰的选择基础上。一味的学德国或排斥德国,或强调自己的本土文化仿佛都有失谦和。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作者深厚的法哲学基础。作者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不仅分析了作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的“外在体系”,还力求揭示作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的“内在体系”。这一点在沃尔夫的序言中阐述的比较详细。这一内在体系即是“伦理上的人格主义”。作者在第二章专门阐述了这一问题:《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作者先从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谈起,“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