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采矿权办法各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表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修改之后的制度/ 未采纳理由会计部反馈意见:1、第十四条对借款人账户余额的监管方式不具可操作性,目前核心系统和柜员均无法实现办法所述的对结算账户余额的自动控制,建议对账户监管方式进一步研究后再行确定。2、第十四条规定“在账户余额最低限额以下的资金,借款人支取,须取得经营单位指定的有权审批人在支票、付款凭证等加盖签名章后方可支取”。柜员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办理支付业务时,如系统并未对“账户余额最低限额”进行控制,柜员无法对账户支付进行人为监控;制度规定在账户余额最低限额以下的资金,经营单位指定的有权审批人在支票、付款凭证等加盖名章,如何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在会计部门预留签章等,均需进行明确。已采纳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办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时,应尽量要求借款人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监管条款,通过协议可以有效监控抵押采矿权矿井相应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对采矿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监管是指,对抵押矿井产生的销售收入采取封闭式资金管理,最低限额以下留存账户的方式。即借款人账户的预留印鉴应包含我行经营单位有权审批人名章,借款人将指定矿产品(原则上为抵押采矿权对应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回款至我行账户,在我行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余额最低限额以上的资金,借款人凭加盖预留印鉴的支票、付款凭证等支取,最低限额以下资金,原则上在我行留存,遇特殊情况支取,需经分行分管行领导批准方可提取,并事后尽快补足资金。账户余额最低限额由授信审批时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借款余额的 20% 。资产托管部一、制度中多次出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条款)”、“资金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同时附件是“资金监管协议”,建议统一表述。二、第七条(二)款中“接受资金监管的贷款额=采矿权整体评估价值*我行认可的抵押率”以及“不接受资金监管的贷款额=采矿权整体评估价值*我行认可的抵押率*70% ”根据前文内容此处等号应为小于且等于。三、第十四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该表述与前文第五条及第八条可以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内容不符,建议统一。已采纳一、制度中出现的“监管协议”等统一成“资金监管协议(条款)”。二、第七条(二)款调整为“小于且等于”。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办理采矿权抵押融资业务,借款人同意与我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监管条款,可有效监控抵押采矿权矿井相应矿产品生产销售收入”金融市场部无意见中小企业信贷部一、建议在 P2第五条“贷款条件”的第一款“ 7级及以上;”处,增加以下内容“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在我行小企业条线的评级为 A级及以上”。二、建议将 P8第十七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同时由地区信用管理部组织,对有资质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复审,….”调整为“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同时由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或中小企业信贷部地区分部组织,对有资质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采矿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