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于2011年9月26日经2011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
本行经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简称:三明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Fujian Sanm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Sanm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借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69号
福建三钢小蕉实业发展
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小蕉村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
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19号
歌乐电磁(深圳)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乡牛始埔村
三明市三元区林业总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红印山10幢
三明市园艺场
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49幢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