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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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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是南京市人大
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南京市属于 较大的市,其人大立法属于适用性立法,其基本特征可概括 为: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的南京特色为 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结合本地实 际拟定一部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地方法规是 此次立法的关键所在。本次条例起草,应当在坚持“不抵触” 的原则下,充分发挥“灵活性”,拟定出具有南京特色的, 具有前瞻性并兼具现实性和可操作的立法草案。
以往地方立法调研论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得到 了普遍的重视,但是调研论证的实效性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调研成果基本囿于承认现状,不能准确地预测发展趋势,也 就很难能够对社会关系的演变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对小区 目前状况的调查和研究,不仅仅是看到冲突的表面,更应当 研究现行制度是否失效,进而研究造成制度失效的原因以及 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对项目的解读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是南京市人 大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立法可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 法和创制性立法三
种类型。实施性立法,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 定的事项。自主性立法,即“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创制性立法,即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 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 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大的立法属于较大城市的地方立法,鉴于《物 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 理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依据立法法以及《南京市住宅区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于《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 例》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性立法。
本次立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立法,其基本特征可 概括为: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为亮点, 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结合南京市的实际 制定具体化的法律规范是此类立法的关键所在。实施性地方 性法规若不能本地化,既会阻碍上位法在地方的有效实施, 又易导致相类似的地方立法千篇一律。因此,结合南京市实 际,对上位法做出补充、细化的是本次条例起草工作的的关 键所在。
二、研究方法
(一) 历史方法
所有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历史的烙印,都是特定历史条 件下一定国情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
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表述,它 不可避免地要刻下这一特定历史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给 予的历史痕迹。一方面现实的社会实际和社会生活需要有物 业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当时的具体情况或条件,又决定着所 产生的物业管理法规可能具有某些局限性,可能不成熟。现 行物业管理法规出现的这种矛盾和状况,是由转型时期、向 法治过渡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我们 需要从中国现时期的社会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