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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8/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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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中央科研设计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科技部反映。
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中央科研设计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转制科研院所、设计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出资控股的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和设计企业(以下统称科研设计企业)。
已上市的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激励,主要是指科研设计企业对为企业中长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未来发展中具有关键或核心作用的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实施的激励。
第四条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各方利益平衡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科研设计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队伍;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对称,激励方式和水平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与分配过程规范透明;
(四)坚持以新创造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来源,不得无偿量化存量资产。
第五条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主业突出,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明确,技术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
(二)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岗位职责清晰,基础管理制度完善,劳动用工、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符合市场竞争要求,人工成本(职工薪酬)管理规范,不再单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三)企业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连续3年经营业绩增长显著(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C级及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施奖励股权(股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为股权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应是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公司制企业。
(六)以企业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实施中长期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中长期激励时上年经济增加值(EVA)为正值、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第二章中长期激励计划拟订
第六条激励方式包括绩效奖励、技术奖励(分成)等非股权激励方式,以及知识产权折价入股、折价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同一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