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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认识和探讨.docx

上传人:Dday 2021/9/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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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认识和探讨
审议意见是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其组***员的审议发言,集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它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指向性文书和依据,旨在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享用和尊重,“一府两院”的义务得到应有的履行和遵从。那么,到底什么是审议意见,其本质含义和法律定位是什么、都有哪些特性?审议意见应如何研究处理,怎么写好审议意见?需要我们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思考和厘清。
  一、什么是审议意见
  审议即审查和评议;意见即看法或想法。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法定的审议意见首见于监督法(第14条和第27条),它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法定人数表决通过的法定意见。
  人大常委会对于提请审议的事项,要有明确的态度,提出具体的意见。如果该作决定的事项不作决定而以决议代替,则有失职或不作为的嫌疑;如果该作决议的而作决定,则是越权,违反了人大“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审议后无法作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总不能“审议时热热闹闹,审议后不了了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总得拿出一个结论。这怎么办呢?这时审议意见就起到了决断的作用,成了决议、决定的一种补充方式,把在会议中形成又不宜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审议意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有关国家机关,限期答复或办理的一种措施。换言之,审议意见的功能是用于解决对某些审议的事项“议而无决”和“议过就了”的问题,进而提高审议的质量和效能。审议意见可以有效避免问题在人大工作这个环节久拖不决。
  二、什么情况下作出审议意见
  如果经过审议既不能作出决议,又不能作出决定,同时还不提出审议意见,就会影响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强制力,影响人大常委会的形象。所以,从维护人大决定权的严肃性、规范性出发,应把握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审议意见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定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会议组***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意见。二是只有在不宜作出决议或决定时才使用。对所审议的事项,如果能够作出决议或决定,就没有必要使用审议意见。只有在审议后,不宜作出决议或决定时,才可以形成审议意见,制作审议意见书。
  三、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如何
  审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组***员和人大代表履行委员、代表职务发表政见的具体体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它与决议、决定一样,也具有法律效力,也要贯彻落实。但审议意见又不同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表述;而决议、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表达,“一府两院”必须按要求执行。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高于一般意见建议,低于决议、决定,可谓是人大常委会渐进式的准硬性监督手段和形式。同样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一府两院”要负责地“研究处理”并报告落实结果。
  四、审议意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