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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buufeh058 2016/7/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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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赵兴洪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减克家《有的人》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可以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划定了死琳〕生命刑和非生命刑的界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划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年执行即通常所谓死缓的界限如果说刑法》第条第款前段与刑法分则有关适用死刑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刑法的第一条生死分界线—生命刑与非生命刑得以径渭分明那么《刑法》第条第款后段可谓中国刑法的第二条生死分界终〕—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因此貌合神离第一条分界线划定了刑种之间的边界第二条分界线划定了同一刑种内不同执行制度之间的边界对于死刑和非生命刑之间的界限或者说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作者系西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中国刑法我国刑法现行刑法刑法均指本法〔〕本文中的死刑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年执行与非生命刑相对应狭义的死刑特指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年执行相对应〔〕尽管死缓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如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但死缓实质上是死刑里的生刑刑事法评论第卷学者们多有垢病不过我认为尽管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比较模糊朦胧空洞但是结合具体的分则条更〕来衡量这个规定还算靠谱但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界线或者说死缓的适用条件却真是模糊到家了死缓的适用条件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包括应当判处死刑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个方面前者为前提条伴〕后者为实质条件〕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全相同所以死缓的特殊条件就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几乎跟没有规定一样〕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与其说是适用死缓的条件标准不如说是对适用死缓结果的追认法官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自然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官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自然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对于把量刑视为一门科学的人来说这个事实也许很令人悲观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这就是中国目前死缓立法的现状事实上人们早就注意到了这种局面蕴涵的巨大危险在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有人提出应该对死缓适用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也提出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不明确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应当作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但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基于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指导思想没有对此作细化修改〕同样让人遗憾的是一向热衷于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却一直按兵不动根据我的检索最高法院只是在两份法律效力十分可疑的座谈会纪要〕里针对部分案件的死缓适用有过简短的表态针对故意***故意伤害案件年月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针对金融诈骗犯罪年月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并没有制定一个针对所有死刑犯罪的司法标准不过我注〔〔〕也有论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缺陷较多范登峰《对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反思和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只年第期也有论者认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和应当判处死刑可参见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仪妈年版第页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臾均年第期陈兴良教授也认为这是一种若有似无的模糊规定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加年第期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年第期高憬宏刘树德《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载《当代法学》年第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因此座谈会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赵兴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意到最高法院于年月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第条规定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法官们是如何判决死刑案件的呢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博士透露有些法院出于功利的需要分别就有关案件制订了一些规定意见之类的死刑适用内部标准这些带有地方色彩的土标准在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和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法律模糊滞后的缺陷〕那么这些死刑适用内部标准规定了些什么内容呢在我查阅到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意见》〔〕里尽管有一些个罪适用死刑的指导原则但是仍然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