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 号) 省直各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 规范差旅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6]313 号),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 科研单位研究员,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 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 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 Z37/Z38 和 Z77/Z78 除外) 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 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第十条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