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的体现 。我国刑法典第 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此规定,我国的刑罚一是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当然此规定不是很科学,按“罪-责-刑”的结构,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应当是刑事责任与犯罪行为相适应,而刑罚是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为贯彻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这些刑罚从程度上分,有重刑、也有轻刑;从性质上分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附加刑。 、刑事责任能力、各种犯罪形态的不同社会危害性,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如我国刑法典总则规定 14 岁至 18 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为实现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