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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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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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的法律原则
重要法条: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劳动法46条 第2款: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意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l)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工的防护用品及企业自身的各项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职工所得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竞赛奖、体育奖、合理化建议奖等也不得纳人企业最低工资的范畴。
二、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最低工资规定》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