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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置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效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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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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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