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当前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规范对策 2013 年1 月1 日, 新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正式实施。为真实深入了解刑诉法实施近 1 年多来律师会见情况和看守所会见窗口接待工作, 笔者会同市局监管支队其他同志到市辖各看守所与部分所领导、接待窗口民警进行了座谈, 走访了市律师协会、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交流。从座谈和交流情况看, 总体上是好的, 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 工作中能相互理解和支持, 但是极少数律师对代为委托人把关、委托情况的“告知”、公安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的遵守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看守所接待窗口少数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运用、有关规定的解释说明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一、律师会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一) 代为委托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刑诉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 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现实中, 由近亲属、监护人、指定的其他亲友以外的人代为委托情况时常发生。主要原因: 一是很多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监护人、亲友不居住在本地、交通通信不便, 无法当面办理委托事宜; 二是相当多的在押人员法律知识缺乏, 对可以指定其他亲友代为委托律师的规定不知晓。三是近亲属、监护人、指定亲友以外的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书时, 律师未告知代为委托人是否符合代为委托人条件, 就接受委托, 导致因代为委托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拒绝或终止会见。(二) 少数律师接受委托后, 未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刑诉法规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刑诉法第三十三条) 。但现实中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告知办案机关即来会见的情况也不少(外地律师出现此种情况较多) 。主要原因:一是注重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利,而不注重履行法律设定的告知义务; 二是只注重相关法律规定,未注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在审判期间,重新委托律师,律师也应当将受委托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但个别律师认为“告知”只是侦查阶段的事情。但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 46 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 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 3 日内,将法律手续提交人民法院。三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即使律师没有将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三类案件除外) ,只要会见手续完备,看守所也应当安排会见, 而看守所接待窗口民警认为按正常程序律师应先将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 2 机关, 才可进行会见, 个别甚至把“告知”当成会见的前置条件, 双方因此产生分歧。但根据规定:律师尚未向办案机关告知接受委托情况而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经审核, 应当提示辩护律师及时将受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 不得以尚未告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三) 违反公安机关内部相关会见规定。主要表现: 未经批准, 带会见对象亲属参与会见; 会见时夹带纸条、提供手机给会见对象使用, 甚至用手机录音; 会见时擅自离开会见室, 未通知接待人员, 致使被会见对象一人长时间滞留会见室, 造成安全隐患等。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