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通常是政府部门, 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 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上, 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13 条新增第 3 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与征用( F44 ) 梁慧星教授指出: 征收和征用, 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我国此前的法规曾经对征收、征用不加区分,不恰当地把政府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的行为称为“征用”。宪法修正案对征收概念和征用概念严加区别, 这是立法的进步。二、征收的实质及特点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 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 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收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收权。(一)征收的特点: (1) 只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