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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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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772186**** 2021/10/5 文件大小: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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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论文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论文
1、K公司将拟售给D公司部分 先转为自用,作为其自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函[xx]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就是说房 企业将其 的部分房 转为自用或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需计缴该部分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将K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分立新设一个全资子公司(E公司),并由E公司拥有 。由于K公司分立过程中需对房产、土地进行分割,分立时K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因此,K公司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即通过企业分立转移到E公司的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分立结束后,D公司受让兼并E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 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E公司(被兼并企业)将 转让到D公司(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经过上述筹划,K公司售给关联企业D公司作为办公场所的 ,从企业分立及D公司兼并E公司过程中,都无需缴纳土地增税,K公司既达到对内销售,又可节税 000元。
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即:土地增值率=【收入-扣除项目(成本)】÷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