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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katfwsx 2014/8/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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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简况
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对生活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都不仅要面对生、老、病、死、伤、残等人身风险,而且还可能遭受失业、破产、穷困、自然灾害等社会或自然风险。这样,为了规避各种风险,提高福利水平,有必要由政府及其财政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所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覆盖到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可以有效避免贫富悬殊局面的出现,因此通常被视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或“减震阀”。
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就养老保险改革来说,根据1996年国家体改委、世界银行先后提出的《中国补充养老金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案设计研究报告》和《中国养老金体制改革》两份研究报告,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远景目标是在2010年前后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的三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社会统筹的筹资模式,以征税或缴费方式征集,强制覆盖全社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目的是要保障退休人员获得替代率为社会平均工资20%
—25%的基础养老金,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需要。第二层次是企业的义务性补充养老保险,政府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采用个人帐户储存制的筹资模式,按基金会组织形式进入资本市场营运管理,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50%—60%。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政府也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一、二层次的保险养老金之和主要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基本生活,第三层次是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从目前来看,我国正在城镇各类企业中逐步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为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与远景目标或国际规范相比,我国当前用于保障休退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即所谓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其范围较宽,费率负担和替代率也比较高,实际上相当于国际上的第一和第二两个层次。与之相对应,从筹资方式来看,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强制性收费的方式,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式的社会统筹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帐户相结合时部分积累制。总体说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包得过多,而留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空间则很小,与养老保险改革的远景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财税制度改革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财政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构建的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的生活需要,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与财政之间存在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险的收支具有财政性质。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的,只能由作为社会中心组织的国家来进行,绝大部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取得和支出都需要由国家来完成。因此,财政与现代社会保险活动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第二,财政是社会保险活动的后盾。尽管社会保险有对应的专项基金收入,并且可以采用征收保险费而不是社会保险税的形式,这样似乎具有离开国家预算而独立存在和自我循环的能力,但一旦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暂时填补亏空只能依靠国家预算提供财力支持。而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也被纳入国家预算的情形下,则更是如此。此时,绝大部分的社会保险收支都直接通过国家预算,财政则成为社会保险活动的财力中枢。
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活动开征社会保险税近几年来频频出现于各种媒体上,成为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话题。那么,在当前条件下,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否可行呢?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在近期开征较为广泛的社会保险税,是有其可行性的。首先,要建立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并为之筹措收入。这样,不管是否采用税收的方式,国民收入的一个份额都必须被划出来用于社会保险方面,因而开征社会保险税只不过是集中这部分财力的形式选择问题,而不是社会有没有这部分财力的问题。第二,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而社会保险税作为税收具有取得收入上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相对于强制性收费形式更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取得,从而是更宜采用的形式。特别是,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至少在现阶段还继续带有现收现付的性质,因此以税收融资的方式更为恰当。
但是,以社会保险税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融资方式,必须考虑到我国财税制度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