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的意见》,切实解决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完善
我校“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对我校原有文件进行了修
订,制订了《北京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北京化工
大学学生校内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管理办法》等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学院和
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2、北京化工大学学生校内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3、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
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16 号文
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实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要形
式,“奖、贷、助、补、减”等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助学贷款和
勤工助学将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对于特别困难的学
生,在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学校视情况给予校内助学
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方式的资助。
第三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
责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正
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资助资格的审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或经济
特别困难学生(统称为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的对象。
(一)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
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 250
元以下的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
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 150
元以下的确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经济困难学
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并提供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贫困证明;
(二)学生所在班级根据该生家庭状况、平时生活水准和日
常表现初步认定;
(三)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所在班级初步认定结果进行
初审;
(四)学院对初步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
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五)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印制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名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困难学生审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 10 月底
应完成审定工作。第二学期由各学院复核一次,下一学年重新评
定。
第三章资助办法
第七条学校建立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校
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类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
元化资助体系,简称“奖、贷、助、补、减”体系。经学校确定
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资助:
(一)奖学金学校通过设立专门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
金如定向奖学金和面向全体学生的奖学金如专项奖学金等,解决
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鼓励其争优创先、奋发向上,刻苦学习、
自强不息。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助学贷
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
承办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大学生信誉贷款;校内助学贷款是由
学校提供的小额短期无息贷款(研究生、高职生除外)。具体工
作开展依据《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和《北京化
工大学校内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三)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鼓励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
得一定报酬。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
工作开展依据《北京化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困难补助由国家或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包括专项困
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部分。专项困难补助是由国家对经济困
难学生提供的专项资助,以保证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临时困
难补助是由学校提供的,针对学生突然出现的、影响正常学习的
临时性困难酌情给予的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第八条。
(五)学费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