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聂树斌案法理研判龙宗智* 内容摘要: 聂树斌案原审判决建立在“以口供为中心的两面印证式”证据构造基础上, 虽缺乏供同一认定的关键物证, 但仍属裁判有据。王书金自认真凶这一新证据出现, 动摇了原证据构造。虽然其供述存在矛盾,导致“事实真伪不明”,但对王为真凶、聂案错判仍存合理怀疑。裁判单位应当与时俱进,从“有错才纠”, 走向“有疑即纠”, 以彰显新的政法理念,回应社会质疑。可采用专家咨询方式帮助判断并分担社会压力。关键词:聂树斌刑事再审证据构造有错必纠司法公正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审, 近来因对自称真凶的王书金开庭审判, 再成为司法舆情之焦点。检察方面认为王书金供述存在重大矛盾, 不能认定其作案。由于影响重大的案件习用协调办案方式, 而报道称政法委等协调机构也早已介入, 因此, 法院接受检察意见, 否定王书金作案应在预料之中。多种迹象似乎已显露聂案处理意向。因聂树斌案可谓中国现代司法史上有重要影响的案例, 为帮助厘清裁判思路, 防止事实误判及应对失误, 也帮助社会及法界人士理解此案法理, 作者勉为其难, 依据现已公布的有限材料, 对该案证据事实及相应的案件处理问题作一分析。[1] 一、原判证据构造分析对已生效判决再审案件的证据分析,有“证据构造论”作理论框架。该分析理论主张: 对再审案件证据, 首先应当分析其原判证据构造, 并对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群及其相互关系做出评价; 然后加上后来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证据构造的综合分析, 确定原判事实能否成立或合理怀疑能否形成。“证据构造论”强调对赖以定罪的全部证据作“纵断的、立体的、有机联系的”分析,包括对证据如何产生予以关注,并强调物证对证据判断的意义。[2] 本文的证据分析,就借用此一理论框架。首先分析原判证据构造。在未读卷宗的情况下, 原判证据分析只能依据判决书和相关报道中的可以初步判断具有确实性的某些资料。然而遗憾的是, 该案裁判文书因当时的司法背景、裁判要求以及被告未提出事实抗辩等原因,而在证据列举和分析方面十分简略。一审判决书载明,“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的犯罪经过, 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 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证人余某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3] 二审判决书, 更为简略地将犯罪证据概括为“上述事实, 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 且与现场勘查一致; 被告人所供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与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某所证一致。”由此可见, 认定此案系聂所作的基本证据, 是被告人的口供及其与相关证据事实的“印证”,即“两个一致”——供述及指认同现场勘查一致;所供被害人体态、衣着与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某所证一致。[4] 由此可见,聂案并非仅凭口供定案,而是建立在口供与相关证 2 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证言等)相互印证的基础上。而证据间的“印证”,因其对单个证据偶然性的消除, 以及相互支撑下稳定的证据结构的建立, 且受特定的制度安排影响, 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判断的基本模式。[5] 因此, 笔者认为, 原判所认定的事实, 是有证据支持的。然而, 问题的关键在于, 证据间的印证是否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鉴于现场勘查笔录相对客观, 而被害人之夫与证人余某的证言也未发现作伪证的现实可能( 当然也不能绝对排除证言造假的可能性), 因此, 主要的质疑是被告人口供的来源。“证据构造论”也极为重视原判所依据的证据, 尤其是口供的来源。如果被告人口供是因刑讯逼供配合指供即直接或间接地指名、指事问供,口供客观性丧失,则印证之构造即轰然垮塌。上述说明, 本案中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能够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何人何罪) 的直接证据, 而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只是说明部分事实( 案发环境、被害人状况等) 的间接证据,因此,原判所依据的证据构造,可以称为“以口供为中心的两面印证式”构造。上述证据构造客观性的基础, 在于口供的可靠性。但就在这一关键问题上, 可能引发某种程度上的疑问。审讯过程如何, 目前已无客观性证据, 逝者无言, 审讯者当然也不会承认方法不当,但口供获得的时间及方法的报道不免使人产生疑虑。聂树斌是 1994 年9月23 日被抓获,9月 29 日交代了作案事实, 其间有约一周的审讯过程。 1994 年 10月 26日,《石家庄日报》以" 青纱帐迷案" 为题报道了聂树斌案。文中写道:“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 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那么,人们不免会问:“这突审的一周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6] 鉴于案情重大以及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