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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守则》GB50116-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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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守则》GB50116-98.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1/10/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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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守则》GB50116-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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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总 则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
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报警区域 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保护面积 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保护半径 Monitoring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Alarm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
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CenterAlarm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
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注1 :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
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的规定。
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 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 20〜100m之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