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1130(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3号( 文号)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0 9年11月27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 年 11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1月1 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11月 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作息时间、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九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