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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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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范例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投诉人应为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投诉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公证书存在错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三条:监审部负责接待、处理复查争议投诉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为原则。
  第四条:监审部建立复查争议投诉簿。登记内容应当有: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对象、投诉请求、投诉日期、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处复查结果。
  第五条:对于重大、疑难、分歧比较大的投诉事项,监审部提请召开业务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及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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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投诉人就其投诉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材料有疑义的,监审部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证明材料。投诉人拒绝补充或者不能补充材料,监审部不予受理该投诉。
  第八条:监审部在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回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