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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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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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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义: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如 1996 年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