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拟从 2013 年取暖期起,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73 号)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就有关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一)公司在编在职职工。(二)公司离退休人员。二、补贴的总体原则(一) 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 或技术等级) 补贴; 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二) 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 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一律自负。(三) 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 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四)长期脱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取暖补贴。三、补贴的计算办法(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0]13 号文件印发) 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基础,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依此确定每名职工按行政级别或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建筑面积)。(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在职人员的行政级别以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命文件为准; 职称以国家承认、人力资源部认定的任职资格为准。离退休的行政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 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称确定。此项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 抄送财务部作为计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依据。此项认定工作每年调整一次。(三) 补贴比例确定。补贴比例拟按 80% 核定, 其余 20% 由个人负担。综合以上因素,我公司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 如太原市取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则公司的补贴金额相应调整。四、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方式(一)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的调查与确认。按照职工住宅取暖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 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 以级别( 职称) 高的一人为准, 不重复发放”的原则, 凡是我公司的单职工( 即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在领取取暖费补贴前,必须出具其家庭成员未在其所在单位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证明。该证明经公司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 上述职工方可领取取暖费补贴。此证明只在当年的取暖期内有效。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出具上述证明的职工,不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凡是出具虚假证明、重复领取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者,经查证核实后立即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已发放的取暖费补贴, 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二)补贴发放的时间界限。享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 9 月份统发工资在册人员为准, 10 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三)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年依据当年 9 月份统发工资的人事信息并结合公司审查结果核定补贴, 10 月份一次性打入职工的工资卡中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四)补贴期按照太原市规定执行,为期五个月。五、其他事项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 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 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3、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 公司可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