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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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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二、责任人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 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角承担。三、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74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 (四)《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号)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 年5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六)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 2008 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修订)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5 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 5000 立方米以上、地下水 3000 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五、申报条件(一)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二)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 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申报材料(一)取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5 套(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套;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2套;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 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二)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