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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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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 2011 〕 40号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2011-03-1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9 〕 183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是指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第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二)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 含两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身伤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一)有其他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第十一条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