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录
一、河道管理 1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
(三)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的 4
(四)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建设水利工程的 6
(五)未经批准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 7
(六)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 8
(七)涉河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备的 11
(八)未经批准开展涉河临时建设的 11
(九)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 12
(十)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 12
(十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3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的 15
(十三)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 15
(十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 16
(十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 17
(十六)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的 18
(十七)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 19
(十八)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 20
(十九)未按规定和批准的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 21
(二十)采砂业主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 22
(二十一)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23
(二十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24
(二十三)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4
(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 25
(二十五)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 26
(二十六)未按照要求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
26
(二十七)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水域或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 27
二、水工程管理 28
(二十八)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8
(二十九)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29
(三十)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的 31
(三十一)机动车违法在海塘上行使的 32
(三十二)擅自进行滩涂围垦建设的 33
(三十三)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 33
(三十四)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程施工的 34
(三十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 35
(三十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 35
(三十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 36
(三十八)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 37
(三十九)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
37
(四十)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 38
(四十一)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 39
三、水资源管理 39
(四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9
(四十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41
(四十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42
(四十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43
(四十六)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44
(四十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44
(四十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45
(四十九)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46
(五十)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7
(五十一)未安装计量设施、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47
(五十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49
(五十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50
(五十四)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1
(五十五)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51
(五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53
(五十七)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54
(五十八)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取水量核减或者调剂应急措施的 54
(五十九)利用水域从事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