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1995 年6月 22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1997 年 12月5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市政府令第 87号第一条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 在末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 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购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 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 (六) 末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 使用期限己满, 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 (一) 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 施工单他承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 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 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 应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 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 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 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等管线的; (三) 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 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 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 在规划己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七) 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 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扩的; (九) 严重违反文保、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第七条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 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并征得园林文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