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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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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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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806( 颁布时间) 19980806( 实施时间)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5号( 文号)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西宁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 (三)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规定要求的;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 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 逾期不拆除的; (五)侵占河道及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第四条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西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队伍和市防汛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区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城建监察队伍和区防汛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受委托组织, 必须以委托组织的名义执法, 但是对于侵占河道及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防汛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执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下列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园林绿地的违法建设; (二) 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供热等管线的违法建设;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及供水工程安全的违法建设;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 (五)严重影响毗邻建筑日照采光、消防、卫生防疫的违法建设; (六) 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违法建设; (七)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违法建设; (八)逾期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违法建设被责令停止施工而继续进行建设的。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应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开具《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 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继续违法建设的,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 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造价4% -6%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后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