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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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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1/10/17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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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
  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编辑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了解到,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刚刚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易采通编辑梳理发现,招投标人士应重点关注以下5方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七方面的内容:一是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是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是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是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是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是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要求应当载明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是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是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是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是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办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3. 出现三种情况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要求发布主体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