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
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
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
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
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
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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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
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