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doc

上传人:好用的文档 2021/10/19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
这里谈的是重要的问题,希望网友们积极思考、认真对待。
这里,再说说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确实有问题。这个定理的主要方面是不科学的。
  以下的例子,是科斯成名论文中举的一个著名例子【原说唯一例子,不对】,该论文对此例子进行反复分析,比较长,故张五常进行了压缩。如下所述: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其一用作种麦,其二用作养牛。牛群跑到麦地吃麦,对麦损害的负值高于牛增重的正值,出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政府非管不可。高斯定律说,如果麦地与牛地有明确的权利划分,交易费用是零,那么麦地与牛地的权利谁属都会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效果,不变也。这是说,如果种麦的地主有权不准牛群吃麦,养牛的大可补偿牛对麦的损害,或租用麦地,栏杆建造的位置,是边际上牛吃麦的增值与麦损害的负值相等。高斯定律的神奇之处,是倒转过来也一样:如果养牛的有权让牛群随意吃麦,种麦的会出价,要求养牛的约束牛吃麦,栏杆建造的位置,也是上述的边际二值相等,不变。重点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如果界定得清楚,不管权利谁属,在市场交易下栏杆的位置不变,再没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这就是60年来全世界最著名的一个例子。
  这个例子,到底什么地方有问题呢?来看分析:
  种麦的人,当然有权不准牛吃麦子,因为,这损害了他的财产权。这肯定没有错。但是,后面的“养牛的有权让牛群随意吃麦”,这一句,就有问题了。科斯本人的原话是“可以对损害不负责任”,和“随意吃麦”是等同的。有权随意吃麦子,或不负责任,那就是意味着养牛的人取消了种麦的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与人身权是不可分的,可说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养牛的,就成了种麦的主人了。这种情况下,还谈什么自由经济呢?所以,这个例子的后面一半,科斯的意思,对普通群众来说可能比较难懂,是“种麦子的要向养牛的买牛吃麦子的权利,或者自己用栅栏把地围起来。” ,“随意吃麦”,竟然变成了一种产权、可转让的权利。这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内容,根本不能成立。究其原因,是该定理错在隐含了错误的前提即取消人身权利,这就是科斯定理的根本错误所在。
  现在,中国的教科书里,用的是“烟囱损害”的例子,工厂烟尘损害居民。大家搜索“科斯定理”,就可以找到。因为比较长,所以,不照搬过来,大家自己去看。
  这个例子的缺陷,同样是一方取消了另一方的基本权利。
  因为,单方面的规定一方有某种权利,实际上是取消了另一方的存在。规定工厂有排污权而不规定居民的清洁权,则等于居民失去了人身自由;规定清洁权而不规定排污权,工厂无法开工、存在,可以说是取消了工厂的“人身权”,取消了工厂老板的人身权、财产权。老板成了那些居民的公有奴隶。这样的自由经济是不存在的。
科斯为了说明问题,接下来分析了4个真实例子,都是损害赔偿一类的。他老是说,如果法官判决损害不须赔偿,会出现什么情况。。。这是没有意义的假设。他的分析,是取消法制而专门讨论利益分配,这样的讨论,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最多只是提示法官在判决时慎重考虑社会效益,仅限于法律界而已。
其论文中还分析了一些例子。有一个比较有代表性。飞机场旁边的一个有别墅的居民状告机场因为飞机噪音。法官判决居民败诉。科斯说“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全面干预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