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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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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 .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 .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 .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 .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 .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 修、试) 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7. 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 .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 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 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八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 并取得相应任聘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九条供用电监督资格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推荐,接受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发给《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第十条申请供用电监督资格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2 .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度; 3 .有三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4 .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的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第十一条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监督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 并对合格者颁发《供用电监督资格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二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必须从取得《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供用电监督人员,报经省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用电监督证》后,方能从事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供用电监督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十三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力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直接查处下级电力管理部门管辖的电力违法行为, 也可将自己查处的电力违法事件交由下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对电力违法行为情节复杂, 需由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 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可报请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第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