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华人寿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产品解析
产品名称: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5年、20年、30年交
保险期间:
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释义:
因“吉”系列3年交费的保费占比少(不足1%),故取消该交费期间,简化产品管理。
选择保险期间为期满型15、20、30年时,所选的交费期间须与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1>.05,合同终止。
释义:
进一步强化产品中长期储备功能。
应对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释义:
符合监管机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精神;
放开未成年人投保额度。18周岁前死亡概率低,故产品注重提高成年后的保障;
易于老保单加保,有利于对中高端客户的开发。吉祥如意18周岁以下保单数量及保费占比均在1/3左右,升级后客户可二次加保、提高附加重疾保额等,增加业务人员件均保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释义:
对保费豁免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豁免方式,增强了销售实务性。
案例一
20年
交费期间
10万元
基本保险金额
至60岁
保险期间
30岁
年龄
年交保费
张先生
4160元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60周岁时,张先生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160元×,即4576元。
,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4830元
20年
10万元
20年
100天
宝宝
年交保费
交费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年龄
案例二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20周岁时,宝宝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830元。
,按不同情形给付: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18周岁-20周岁,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故意伤害;;,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