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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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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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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政发〔 2008 〕 4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 2008 年9月8 日第 73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 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第四条土地权属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区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具体负责。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由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拟定处理意见, 报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 本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 本区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第七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争议未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应当向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或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 (四)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情况。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二)土地违法案件; (三)土地侵权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 已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或者取得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