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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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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4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1
5 应急转换 15
附录 A 用词说明 16
附录 B 应急标志 17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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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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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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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减去不适合作为应急避难场地(所)使用的面积后的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包括人员避难区、综合保障区和出入口集散区面积。
area per capita
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避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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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分 级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
Ⅰ级应急避难场所、Ⅱ级应急避难场所、Ⅲ级应急避难场所。
Ⅰ级应急避难场所为长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0天以上,具有完备的避难生活设施,能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需要。
Ⅱ级应急避难场所为中短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 ~30天(含30天),具备避灾所需的设施。
Ⅲ级应急避难场所为紧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疏散居民,避难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具备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