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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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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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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 年修正本)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6 年修正本) ( 198 9年3月31 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 9年7月26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6年3月24 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7月 19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结合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境内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区域界线,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变动; 确实需要变动的, 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 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城关镇。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 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优抚和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