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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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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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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90726( 颁布时间) 19900101( 实施时间)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 9年3月31 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 9年7月26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 1990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管理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 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境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欺压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遗弃婴儿, 严惩拐卖儿童、妇女的违法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亲属在本县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人民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引导各民族公民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 制订和执行各种村规民约,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加强国防意识教育, 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建设、优抚和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自力更生, 艰苦创业, 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自治地方。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