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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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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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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文审[2009]18 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 2009 〕 780 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4 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 2009 〕 18号)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4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 ding. )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 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后, 送指定媒介发布; 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 送指定媒介发布。第七条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标的, 由招标人盖章;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 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 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第九条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条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第十二条指定媒介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