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治学案例09
                   
 
                   米兰达原则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Kris Axtman
题记:2000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再次确认米兰达原则(Miranda Rule)符合宪法。它要求警察告诉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对警察保持缄默,他有权要求有律师在场。本文撰写于最高法院裁决前几个月,它回顾了产生如今为人所知的“米兰达权利”的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的背景。
  人们几乎像熟悉忠诚宣誓1(Pledge of Allegiance)或主祷文2(Lord's Prayer)中的话语那样熟悉米兰达规则。它开头总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34年后,与犯罪做斗争的人每天要说上成百次的称之为“米兰达权利”的美国法律,在夏天来临前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废除。
  如果果真如此- 法律专家说有此可能- 警方讯问嫌疑人的规定将返回1966年前的标准。有些人相信,这会使警方获取供状时的行事能力摆脱一项沉重的制约。其他人担心,这会拆除被拘嫌疑人受宪法保护的防火墙。
  的确如此,几乎没有因为违反米兰达权利而不提起诉讼的。尽管犯罪嫌疑人依然供认不讳,有些原告认为一条特定的米兰达条款- 即一旦嫌疑人需要律师时,审问就得结束- 有令人缩手缩脚的效果。
   即使在凤凰城(Phoenix)--在这里像似寻常的一个名叫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的人的案例迈出了创造历史的头几步,当今人们在是否需要米兰达原则的问题上也有分歧。如果它被废除,人们对后果如何也各持己见。
   曾任凤凰城警察局探员的拉里·德布斯(Larry Debus)是在1963年3月有决定意义的一天参与讯问年轻米兰达的人中的一员。他说米兰达规则促使警方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力量更趋于平衡。
    “跟你完全说实话,警察们一直知道他们所干的是错的,”他回想过去而说道。“只是没有追究罢了。”
  曾出庭最高法院并辩称亚利桑那州在获取供状过程中没有践踏米兰达的宪法权利的加里·纳尔逊(Gary Nelson)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曾多次违法的米兰达深知自己有不作自证其罪证词和获得律师的权利。
   纳尔逊先生说,“绝大多数民众”也知道这一点。因违反米兰达原则而推翻一项刑事判罪“应逐案区别审理,”他还说道。
    因而,旧事重提,埃内斯托·米兰达的经历起到反映美国过去,也可能反映她的未来的作用。
   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
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