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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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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精神,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为加强机关管理, 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严肃劳动纪律,调动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一、职工休假考勤管理执行范围机关全体人员。二、休假分类 1 、病假病假以门诊假条为有效; 急诊假条 1 日有效; 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书为依据;转院外诊治的以外院疾病证明为依据。 2 、婚丧假凡男未满 25 周岁,女未满 23 周岁的职工初婚的,准 3 天婚假, 超过上述年龄的可顺延 10 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时,准 3 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 根据路程远近,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 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婚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 可与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合并使用。 3 、产假正常情况下,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难产可增加 15 天;女方 24 岁以上生育的, 可增加 15天;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可以增加 20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职工配偶生产时, 男性职工可享受 7 天护理假。请产假、看护假的, 必须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和准生证明。 4 、计生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行人工流产的,可酌情给予 15 天至 20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行人工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节育假按规定执行。产假、计生假、节育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 其病假时间与产假、计生假、节育假前的病假期合并计算。婴儿一周岁以内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30 分钟。请哺乳假的,必须提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 5 、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岗职工凡工作满 1 年以上的, 距配偶、父母户籍地 200 公里以远、沿高速公路 200 公里以远并下线沿省级公路 50 公里以远且又不能在星期休息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探亲假从工作满 1 年以上的下 1 年度 1月 1 日起执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 20 天。如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可准假 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年 1次, 假期 20天。职工当年已休产假、计生假 42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包括星期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路程天数。 6 、职工带薪年休假所有在职人员均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从职工到局连续工作满 1 年后的下一年度起执行。年休假从每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为一个周期。凡职工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天; 已满 20 年以上的, 年休假 15 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