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余杭地方税务局余杭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内容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一、汇算清缴对象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三、汇算清缴准备
四、汇算清缴资料
五、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六、申报方式
七、2013年度新颁布或开始执行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
纳税辅导内容
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基础政策
一、收入确认的关注点
二、税前扣除
三、资产税务处理
四、税收优惠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非独立分支机构(除本区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成员企业,在4月15日前提供分支机构证明以及分配表等资料,若不能提供,则认定为独立纳税人,管理方式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知
三、汇算清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税收优惠备案
事先备案
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注意报备时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