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规章制度之湖北省中小学老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老师治理机制,进一步标准全省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建立高素养专业化老师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老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违犯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那么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那么,应当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老师违犯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品种及适用第四条 本细那么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遭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遭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遭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遭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老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考试(评审)。
第八条  老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品种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一样品种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遭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老师违犯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犯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阻碍。
第十条 老师因违犯职业道德受四处分,并符合《老师资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老师资历。老师受处分期间暂缓老师资历定期注册。
第三章  违犯老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伪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阻碍的;(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的;(四)违犯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接受境外赞助、从事损害安活动的;(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判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犯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