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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 号)、《水利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
见》(水建管〔2014〕323 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 号)等规定,结合
本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山东省水
利工程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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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
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
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资质、人
员、业绩(与水利相关)等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全国水利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和山东省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受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
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
水利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
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
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水利部
门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
其中责任追究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为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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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
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
理,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